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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二是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2010〕15号)和省发改委、水利厅等六厅局《转发〈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0〕194号)要求,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工作的情况;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水利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检查从4月20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安排: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4月20日至4月30日)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5月2日至5月12日)
  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行业所管理的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面必须达到100%。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5月15日至5月22日)
  由市水利局组织巡查组,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县(市、区)。
  4、省水利安委会督查(5月25日至5月31日)
  由省水利安委会组织对本行业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行制订。

  复查、巡查、督查均采用听汇报、查档案、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5、分析整改和总结提高(6月5日前)

  省水利安委会对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回防督办;总结各地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做法和经验予以推广,形成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报省、部相关单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年”的重要任务和减少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检查工作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单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要深入一线组织督促检查,要坚决防止检查和督查工作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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