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浙水人〔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
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在正确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促进水利队伍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评结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为加强对考评结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评审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考评结合工作的健康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纪律规定
第一条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应积极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其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理外,再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的处理。考生的违纪情况均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1)阻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作弊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的;
(5)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7)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