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基础上,着力开展在水利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解决影响水利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使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久稳定发展,为我省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提供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与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围垦工程、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实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
(一)水利工程建设
以重点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水电工程和围垦工程等为重点,严防高处坠落、施工车辆和机械伤害、爆破与炮烟中毒、围堰垮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流石等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施工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重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深基坑、地下洞室、高边坡、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用电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排查、防范和治理。
(二)水利工程运行
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大坝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三)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
以农村水电站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和已建工程运行安全为重点,对水能开发、项目审批、资质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包括:已建和在建水电站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水电站安全年检制度落实;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水电站发电机、压力管道、引水渠等设备设施检修、维护。
(四)河道采砂
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及航道设施,公路、铁路、桥梁、管线、码头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