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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20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湖北省激励和保障竞技体育拔尖人才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体战略,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营造有利于竞技体育拔尖人才勇当跨越先锋的良好环境,激励拔尖人才退役后继续为湖北体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竞技体育拔尖人才专指自本办法实施后,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湖北省队运动员(以下简称为拔尖人才)。比赛成绩认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

  其他特别优秀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湖北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拔尖人才范围。

  第三条 经组织批准退役的拔尖人才,需要政府安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特殊人才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经批准退役后留在湖北省内工作的拔尖人才,给予生活条件保障:

  (一)省政府按最高成绩给予安家费和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10万元);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给予安家费6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6万元);全运会冠军给予安家费50万元,并给予一次性杰出贡献津贴(按运龄计算,一年5万元)。

  (二)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或生活需要,按照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基本条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申报落户。已成家的拔尖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三)拔尖人才配偶愿意在安置地就业的,所在地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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