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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1-2015年湖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2着力提高公务员服务大局工作能力。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紧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化改革开放、保障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在广大公务员中开展更新知识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发展的本领。

  3着力提升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针对近年来我国、我省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在公务员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公务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4着力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把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贯穿到公务员四类培训中,使各级公务员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通过培训,使公务员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规范从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5着力规范和深化公务员四类培训。紧密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要突出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个别专业、任务特殊的机关可自行组织,但须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任职培训要突出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由同级党委、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门业务培训由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实际自行组织。各级机关在组织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在到岗一年内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门业务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可由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授权同级政府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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