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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8家事业单位(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等8家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名单

  1、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3、湖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

  4、湖北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5、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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