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三类指标用地(留用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中允许按规定转让的部分,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其他项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分割转让(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住保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保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分割办证的项目外,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办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