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升发展工程,具体扶持管理办法由市农办、财政局研究制定。各区、县(市)也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设施农业、现代农业园区、涉农贴息贷款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及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要根据信用等级,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资金保障、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各级政府扶持的农信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每年拿出30%的担保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四)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区(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协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10%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项目用地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