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着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运行质量不高、生产要素利用率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提高科技和装备在农业生产中的含量,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程,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联合重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生产总量的80%以上;新培育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50家,累计达到3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的达到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带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能力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