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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通知


  附件3: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取消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审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精神,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浙江省建设厅提交注册申请,原浙江省建设厅委托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程序取消。

市建委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精神,不再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检。

市住保房管局

3

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备案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已废止,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精神,对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已不作备案要求。

市工商局

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后的备案

浙江省工商企业登记准入系统运行以来,全省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实现了互通共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相关情况,在系统中可以实时查询、监管。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环节,全省工商系统已简化审批程序,实际不操作此类事后备案。

市工商局

5

分公司情况备案

浙江省工商企业登记准入系统运行以来,全省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实现了互通共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相关情况,在系统中可以实时查询、监管。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环节,全省工商系统已简化审批程序,实际不操作此类事后备案。

市工商局

6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精神,备案主体为国家工商总局,地方工商部门操作的“存查”为行政监管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工商局

7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登记事项,实际操作中,是与企业法人设立和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的,无需单独备案。

市工商局

8

陈化粮出库、异地加工备案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精神,废止了5个有关陈化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省工商局文件也废止了相应规定,相关审批、备案事项取消。

市工商局

9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初审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77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或初审,杭州市外经贸局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初审权。

市外经贸局

10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精神,该事项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已废止,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企业申报扣除”的形式进行,故不再组织审批。

市国税局

11

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免事项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精神,该事项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已废止,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企业申报扣除”的形式进行,故不再组织审批。

市财政

(地税)局

12

灰线检验

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精神,建设工程灰线检验为规划许可的批后管理,属于行政监管事项。

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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