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拉萨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萨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根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在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内设立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公共厕所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公共厕所建设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建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者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共厕所的规模应当满足公众的需求,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