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已经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收费(以下简称绿化收费)包括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
第三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违反
《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
(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
《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40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城市规划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400元。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实际损失2-3倍的绿化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