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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五、努力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加快发展都市区和城市群,加强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都市区建设,增强省域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环杭州湾、温台沿海、浙中城市群培育,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努力形成网络化城镇发展格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体系,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和快速干道、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彰显城市个性特色。大力培育中心镇和小城市,把中心镇和小城市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完成省级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实施“两百双千”工程,深化行政管理、投融资、公共服务等体制改革,促进中心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积极培育现代新型小城市,带动周边乡镇组团式发展。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围绕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村生态家园,深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以中心村培育为龙头,推进村庄整治、农村联网公路、电气化和农民饮水安全等工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促进山区经济转型发展。优化山区开发格局,制定实施山区发展规划,扎实推进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衢州“山区科学发展试验区”、丽水“山区科学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完善海陆联动发展机制,拓展浙江经济发展腹地。推动山区人口内聚外迁,积极建设“小县大城”,稳步推进高山远山、重点库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群众异地搬迁。增强山区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改善山区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加强协作园区建设,创建浙商回归产业园。加快建设生态特色产业基地,着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绿色低碳制造业,积极发展农家乐等休闲旅游产业。完善扶持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主要流域源头地区生态保护。
  六、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认真贯彻国家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意见,切实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破除影响民间投资的体制障碍。完善扶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实体经济投入。健全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和浙商联络组织体系,推动省外浙商回乡创业,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更多向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集聚。落实完善减负惠企政策措施,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深化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引导企业加快制度、科技、管理创新和商务模式创新。发挥中心城市综合优势,打造浙商总部经济基地,培育跨省跨国集团。支持浙商营销网络建设,构建境外贸易促进平台。同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增强国有经济发展活力。
  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行动计划,创建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推进丽水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金融集聚区、金融特色城市和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培育“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改革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信贷投放增量,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例,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多渠道推动企业上市,加快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整合构建全省产权和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强民间融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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