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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一)着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和8个山区市、65个山区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依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8个山区市监测分站成立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加快组建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加强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协作配合,提升应急反应能力。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到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各设区市、县(市、区)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应急值守和处置。严格执行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遇有灾情或险情,各级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准确上报,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防范,切实做到信息畅通、报告迅速、处置及时,防止灾情扩大。(各级政府负责)
  (三)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出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各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加强指导)
  (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时果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负责)
  五、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实际,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级财政保障范围。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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