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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序实施搬迁避让。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政府结合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整合项目资金,有序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到安全地带,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县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三)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县政府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各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矿山采空塌陷和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支持和指导)
  (六)强化地面沉降及地裂缝防控。重点加强对中东部平原区地面沉降的防控,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的同时,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有关设区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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