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基层干部群众。(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和避灾技能培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群测群防员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切实发挥群测群防队伍在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逐步推进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加密布设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专业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加快燕山、太行山中低山区40个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示范点建设,逐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排查核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都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各级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