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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6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贵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其失业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前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统筹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地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大病统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统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当月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始和终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告知服务工作,在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之时要出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止时间的书面通知。

  六、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手续的同时,当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附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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