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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1000载重吨(客船8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六条 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

  当两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时,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商一致后,安全通过。

  第七条 在大桥水域内的每一船舶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 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按本办法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 快速船在航时,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非快速船,并应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外的桥区航道内追越他船;

  (三)横越桥区航道;

  (四)逆向行驶;

  (五)并列行驶;

  (六)调头和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拖带船组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一)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

  (二)须在白天通过大桥水域。

  第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客船外,禁止300载重吨以上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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