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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市、县(市)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按项目分别与开户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户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开户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县(市)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用款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根据同意拨付通知书给予办理拨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所申请费用必须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准的支付额给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收存拨付明细情况。
  第十九条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诚信开发企业或市级诚信开发企业前十名的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预售资金存储监管比例;对外埠来齐的国内50强开发企业,经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适当降低预售资金存储监管比例。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必须足够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包括项目环境配套建设资金)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示范文本(GF-2000-0171),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供热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预售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定商品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定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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