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政府2012年2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各县(市)及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人取得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和朝向、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装修标准、采暖方式、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