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关于“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重要依据”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水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积极探索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实行水务综合执法。加强水利设施的巡查执法,提高水事案件的查处办案力度,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执法局、法制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在2012年前,全市各乡镇健全水管所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市、县财政要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足额到位”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合理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城市供水主干管的新建、改造建设列入市政配套项目,在市政道路建设时一并配套,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向郊区农村延伸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公路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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