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增加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田水利重点县、灌区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问题,由市水务局、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5000亩以上的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九)关于“重点开展河涌水系防洪排涝疏浚综合整治,建立河涌与外江互通可控的防洪排涝水网体系”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榕江、龙江、练江、枫江等河流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将水库移民安置区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住房改造1.22万户97.50万平方米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提高移民收入”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在2010年基础上有大幅度提高,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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