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在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加大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质、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在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比例之上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项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实现市、县联网。
六、严格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税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新国八条”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