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2011〕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统计部门要会同房产、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我市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我市将实施保障性住房23694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0户,新增廉租住房4244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1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9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950套、棚户区改造2500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
对今年安排的项目,6月底前要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其中今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9月底前开工建设。要按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并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70%的标准,以及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实际供应量的要求,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凡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的县、区,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供地。要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和“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