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建设业主施工前应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按规划同步埋设,否则,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
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对于确须挖掘施工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沟槽覆土前应当绘制管线竣工图,并提前24小时申请竣工测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预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质量认可文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