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地下管线规划定点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应当依法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接入各类管线的,需取得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工程起始点、终点、转折点等关键控制点实施定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查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和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全部完成前,完成地下管线竣工图编制。
  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应征得有关管线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迁移方对迁移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市政、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