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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第九条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管线接入位置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核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
  第十五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沿道路建设管线,有条件的,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尽量同沟敷设。
  (三) 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六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并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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