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1〕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城市照明、电力、电信、工业、公安交警、广电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地下管线的主管部门,市规划、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人防、环保、园林、交通、市容、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地下管线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管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的审批管理,各城区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小街小巷管线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在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管线工程。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