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1〕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导、扶持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