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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2011〕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桂林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稽察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将项目交由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也可以稽察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项目。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作出的结论,发展改革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应予采用。
  项目稽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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