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道路绿化工程。完善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在2011年5月底以前要完成城市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包括中山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凤北路、翊武路、滨江路、七星路、漓江路、西环二路、文明路、上海路、环城南二路、崇善路、交通路、湖光路、三皇路)和薄弱节点的绿化改造工程。努力提高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强化市区道路绿地的管理,对中山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七星路、东环路、西环路、滨江路、漓江路、机场路、南环路等主干道和环城水系的绿地,实施一级管护,确保长年达到一级绿地水平。市区次干道的行道树和绿地的养护措施也要抓好落实,使全市区林荫路推广率达到85%以上。
4.实施石山绿化工程。继续开展新世纪军民绿化行动,有组织有计划地绿化石山和漓江市区段两岸,尤其是要抓好受损弃置地的生态与景观的恢复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的园林绿化建设,有组织地形成大规模的组团绿楔,扩大城市园林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5.实施居住区与单位附属绿化工程。各部门和各城区要在抓好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工作的同时,抓好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水平提高的引导、督促工作。通过开展园林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的评选工作,抓好典型示范。
(三)分解考核指标任务,落实创城责任,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
市环保局: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在300天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在8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4.00dB(A)。
市市政局:加强监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且不低于全国设区城市平均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城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以上。
市市容局:加强监管,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区城市平均值;督促做好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创造良好的市容市貌,确保城市容貌评价值在9.00以上。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好《桂林市蓝线规划》、《棚户区与城中村改造规划》、《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
市文化局: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我市文物古迹,严格控制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建设具有文化特色的园林绿地。
市人社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
市民政局: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市房产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住房保障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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