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参照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转发区直企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房改办〔2010〕9号)执行。
六、建设标准与工程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按廉租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面积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执行;按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要占批准建房套数的70%,其余住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要完善新建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税务局、房改办、人防办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住建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部门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房改办作为责任部门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居民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房产局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国有企业棚户区(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和协调工作。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对各责任单位绩效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