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可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中的规定,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限价房等方式进行改造。
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市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六)明晰住房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住房,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桂林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运作方式
(一)直管公房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运作
鉴于直管公房棚户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的实际状况,其棚户区的改造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能按市场化运作的全部市场化运作,不能按市场化运作的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以项目为单位,向开发商公开招标,以竟标的方式取得棚户区项目开发权。
2.开发商按商品房开发项目模式进行开发运作,对项目负责,承担开发经济责任。除回迁房外,其他商品房自主销售。
3.开发商与市房产局和城区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建合同关系,由开发商按委托合同规定的面积、套数和标准建设回迁房。并对开发商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逐项办理减免费用审批手续,结算回迁房款。
4.无开发商摘牌的项目,政府委托市房产局和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先征收安置,后净地拍卖的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地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以及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金周转。
(二)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运作
1.按照整合土地、优化资源的原则,市国资委要对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企业的土地,达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能合并改造的企业进行合并改造,并由国资委确定牵头改造的建设单位;不能合并改造的,则由企业按规划要求自行改造。
2.国有企业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项目,能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全部按市场化运作,不能按市场化运作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