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11.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砍伐树木、占用绿地、迁移管线、挖掘道路的,免收相关补偿费。
12.规划、土地部门在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合理安置和补偿
实施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征收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2.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我市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3.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被置换的住房面积先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进行折算,并按折算后的住房面积与新建的住房面积进行置换,还建住房面积超出经折算的原住房产权面积,且在我市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4.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非还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不符合租住廉租房且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房。
5.棚户区职工家庭,在职工愿意且企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我市住房补贴的政策规定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企业不再承担职工的住房问题,职工的住房通过市场予以解决。
(五)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可根据条件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直管公房棚户区和城区政府所辖的居民棚户区的拆迁改造,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征收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征收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征收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项目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