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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块,通过招商开发、政策支持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对没有开发价值的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地块,国有企业棚户区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改造;直管公房和城区政府所辖居民棚户区由政府委托保障住房建设机构直接组织实施改造,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要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探索一条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路子。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建成后的小区必须是物业管理达标小区。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业主可根据《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建设。根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同时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格。

  (五)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集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通过“五个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即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一点、市本级财政筹集一点、政策减免税费让一点(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群众个人负担一点、开发商让利一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中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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