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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1.市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建筑规模为344480平方米,共5277套。
  (1)直管公房改造规模为94700平方米,共1882套。
  (2)国有企业职工住宅改造规模为61440平方米,共1841套;
  (3)城区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规模约为188340平方米,共1554套。
  2.十二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筑规模为35000平方米,共700套。
  (二)年度目标
  详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桂林市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的通知》( 市政办〔2010〕195号)。
  通过棚户区的改造,要实现七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筑街区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通过棚户区的改造,大力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六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灵活运用国企改制政策,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变现等方式,统一改造改制企业内部以及周边的棚户区,加快国企改制进程。

  七是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对提升城市承载力、环境效益和住房居住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各自实施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责任单位各自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和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在棚户区征收补偿、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和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特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体现对困难群众的照顾,让群众得到实惠;又要依法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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