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由市市政局责成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时刻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急机制,做好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 日常维护
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3 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发现桥梁险情要及时上报,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其响应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事故划分标准以及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将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桥长2000米以上的跨江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子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子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4.3.1 城市桥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立即报告指挥部并启动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指挥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和程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指挥部及市公安局,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城区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城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由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住建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报住建部。
4.3.2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处置,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市政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4.3.3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需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按指挥部指令赶到指定地点,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4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质,保障事故抢险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提出抢险施救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城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4 新闻发布
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指挥部撰写新闻稿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以正确引导舆论,确保信息正确,事实公开、公正。
5 应急救援实施程序
5.1 事故发生后,桥梁管理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进入应急状态。本单位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对事故的发展状态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价,提出进一步的处置方案,报告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和程度,确定需要疏散和撤离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方法等,确定需要隔离的危险区域,隔离的方法和条件,以便顺利开展各项救援工作;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等部门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材料,对相应的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展开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具备条件时及时处置。如本单位不能处置,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尽量减少设备和财产的损失。
5.2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事故等级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预案级别响应。指挥部和办公室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并迅速成立桥梁应急事故抢险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交通保障组和医疗救援组,明确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实施方案。各工作组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桥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展开各项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