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组织对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4)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2.2 各分指挥部职责
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1)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水质污染事故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以及应急预案的协调及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指导和协助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安全警戒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安全警戒范围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维护应急期间的全市社会稳定,做好衍生事故的预防工作。
(3)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救治应急期间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安抚和各种损失的赔偿工作。
(4)污染调查及技术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水质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拟定恢复供水方案;对外援专家进行技术协助和配合工作。分指挥部下设水质监测小组、水质污染处理小组和供水设施技术处理小组。
(5)供水调度及抢修分指挥部:下设供水调度小组、管网抢修小组。其中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在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和自备水源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重要公共场所、重要工业、党、政、军、警、涉外宾馆及消防用水。
(6)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两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供水监察小组负责送水区域的秩序,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
(7)后勤保障分指挥部:主要负责应急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合理调配、采购物资,保证应急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原料等物资及时到位。
(8)各分指挥部要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县、区给予支持。
3 日常预防机制
3.1 监控机构
由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建立漓江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市市政局主要负责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对全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做出报告并进行有效管理;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对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普查,掌握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日常运行情况,确保应急供水情况发生时有效发挥自备水源供水能力。
3.2检测网络
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桂林监测站组成网络,定期对漓江桂林段上游源水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情况报告
4.1.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1.2 报告程序
(1)得到供水突发性事故可能发生的信息或供水突发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桂林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一经确认,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须立即向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视情况向自治区供水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3)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市市政局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源水水质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源水取水位置;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的简要经过;
⑤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