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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桂林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供水突发性事故分类
  1.6 供水应急状态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职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 应急响应
  4.1 情况报告
  4.2 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5.2 通讯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培训演练
  5.5 宣传教育

  6 后期处置
  6.1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发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应急电话号码

  8 附 件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全市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桂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供水突发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预防为主、长效管理、平战结合、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突发性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政府监管制度和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大范围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的污染;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坏;
  (3)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6)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5 供水水质突发性污染事故
  指发生使城市供水水源造成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经城市供水系统处理后,水质仍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事故。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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