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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5.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及连锁店、国有购销企业供应点、大型零售超市及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驻桂林部队、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居民小区和库区、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1.2 发生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本地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及国家储备粮。
  5.1.3 发生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由市发改委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1.4 发生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5.1.5 动用市、县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本级储备粮;如本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至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市发改委、财政、粮食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可比照上述原则和程序。
  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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