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城区政府未设粮食局的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在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应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突发粮食事件等级
突发粮食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国家、自治区突发粮食事件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严重)粮食突发事件
包括自治区(含我市)在内的2个(含2个,下同)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市处置能力和自治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 Ⅱ级(严重)粮食突发事件
在我市或自治区内较大范围的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我市2个以上县政府所在城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在县、区级行政区域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4.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