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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11〕10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办公室(秘书科),各有关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市政办〔2009〕15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市政办函〔2009〕21号)3个有关公文处理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公文处理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各单位近年来上报公文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文种使用不当、格式不规范、内容错漏及不从正规渠道报文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者审核。
  二、应当报送市政府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请示件中没有标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这类请示件不在少数。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一文多事或请示事项不明确。
  六、没有特殊情况和理由越级行文。如有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二层机构直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七、纸质公文不加盖报送机关印章。
  八、请示类公文多头主送。如有的公文主送单位写“市委、市政府”。
  九、公文未标注主题词或标注不规范。公文的主题词未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规范标注。
  十、公文内容存在错漏。有的请示类公文上报前未认真审核其中内容,甚至一些关键词语、重要数据出现错漏。
  十一、请示类公文未按规定报送。有的请示类公文无特殊情况直接报送业务科室。有的纸质公文送达后,电子公文未及时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或者电子公文通过网络传输至文书科后,纸质公文却迟迟未能送达。甚至有些单位的公文经多次打电话催促都不能及时报送。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和报送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差错发生,确保办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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