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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5日前,各县、区将本辖区内图斑核查情况与整改查处结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15日前,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图斑核查情况与整改查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31日前,国土资源部、自治区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五、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

  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和《卫片执法检查规范》,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培训班,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技术规范,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内、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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