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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办〔2012〕1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37号),2009年和2011年,我委与市档案局已对本市27所高校开展了专项检查。今年,我委将继续与市档案局对本市部分高校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间为2012年4至6月。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学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外贸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

  二、检查小组

  由市教委办公室、市档案局相关部门、高校档案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市教委办公室副主任许波任组长。

  三、检查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27号令”的情况;

  (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情况。包括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档案工作领导分工情况,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等情况;

  (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档案工作是否列入学校发展规划,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是否列入学校有关工作制度,对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是否有控制措施,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是否管理到位等情况;

  (四)档案工作业务建设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案卷质量达标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情况,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等;

  (五)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编研成果、档案机构发挥文化传播教育功能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分、口头反馈意见及事后书面反馈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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