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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2〕1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2011年冬季各类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单位:万元)

类  别

义务兵

2年

下士

5年

中士

8年

上士

12年

四级

军士长

16年

三级

军士长

20年

二级

军士长

24年

一级

军士长

30年

合计补助标准

3.5

4.8

5.4

6.5

7.2

8.3

9

9.9

其中

军衔

2.9

3.9

4.2

4.9

5.2

5.9

6.2

6.5

军龄

0.2

0.5

0.8

1.2

1.6

2

2.4

3

新增补助标准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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