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认定
1、实行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如实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并送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一般按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其他情形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企业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贸、交通运输、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公司等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按规定正常结算。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项,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五)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工资应由劳动者本人凭个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六)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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