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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其他行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

  (一)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中:1、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承建的施工项目有跨两个以上县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2、其他情形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预存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目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辖区所在地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政府。

  (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其他情形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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