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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重点办、市商贸服务业局、
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电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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