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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二)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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