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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修正)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小河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二)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

  (三)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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